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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建建筑法规记忆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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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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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2002年《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两个条件缺-不可)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3)继续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处罚;(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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