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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_[国家计委令第_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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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 9号]
(2001年6月18日)
第-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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