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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型水库大坝(坝高15m以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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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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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型水库大坝(坝高15m以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适用于1、2、3级大坝,-般小型水库4级以下的坝可参照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水利部门及评价单位普遍反映,坝高15米以下的小(2)型水库大坝参照《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编制评价报告,内容多、编制时间长、安鉴工作进度慢。省水利厅为了适应工作需要,与《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相衔接,适当简化安全评价内容,提高可操作性,决定组织编制《辅省小(2)型水库(坝高15米以下)大坝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2013年5月,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导则初稿;2013年6月6日,省水利厅在福州主持召开《辅省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评审会,厅建管处、厅项目评审中心、编制单位以及特邀专家参加评审会; 2013年6月14日省水利厅以闽水建管函〔2013〕24号文向各设区市水利局征求意见;随后编制单位根据各设区市水利局反馈的意见及建议,对导则进行修编完善。
本导则根据我省小型水库的特点,按照可以简化就简化,不宜简化则保留”的原则,保留《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中防洪标准复核、渗流安全评价及结构安全评价等主要安全性评价内容,明确和简化以下内容:
-、明确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格式、章节、附表及附图。简化安全评价报告章节,非安全性评价的章节予以合并、简化或删减,内容相近的安全性评价章节进行合并。
二、简化地质勘察工作。部颁导则对地质勘察的提法为可根据需要对建筑物或坝基岩层进行补充勘探、试验或原位测试检查”,本导则改为已有地质资料或地质构造较简单的水库,可简化地质勘察工作或由地质人员进行查勘,提出地质报告”。
三、评价内容及标准具体化。明确各专项安全性具体分级标准和原则,明确具体的现巢全检查项目,明确工程渗流性态安全性的判断标准,明确大坝变形隐患是否危及大坝安全的判断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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