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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送检指南--合并版(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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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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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指南--合并版(2014年版)
1.灌注桩(承载力):1.柱下3桩或3桩以下的承台,每个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其他30%。
2.当满足下列条件之-时,柱下4桩或4桩以上承台抽检桩数不应少于相应总桩数的30%,且单位工程抽检总桩数不得少于20根。①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工程;②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的桩基工程;③施工工艺导致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的桩基工程;④本地区
采用的新桩型或采用新工艺施工的桩基工程。对于其他工程,柱下四桩或四桩以上承台抽检桩数不应少于相应总桩数的20%,且单位工程抽检总桩数不得少于10根。
3.对于直径大于等于800mm的端承型混凝土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4.当检测数据难以评价整根受检桩的桩身质量,不能确定桩身完整性类别时,不得计入上述三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应重新确定受检桩或重新选择检测方法,以确保抽检桩数满足
本条的规定要求。
5.水泥土墙:采用钻芯法,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5根。
6.地下连续墙:采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永久性结构时,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槽段数的20%,且不得少于3个槽段;临时性结构时,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槽段数的10%,且不得少于3个槽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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