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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评价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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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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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评价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电评价管理,提高评价水平,保证评价质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变电评价管理的职责分工、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要求、检修策略、人员培训和检查与考核等方面做出规定。
第三条 变电评价管理坚持“全面覆盖、专业评价、精益管理、分级负责、整改闭环”的原则。
全面覆盖指应覆盖到变电站内所有设备及运检管理工作,全面查找设备和运检管理薄弱环节。
专业评价指评价工作应由经验丰富,技术过硬、工作严谨、认真负责的专业人员开展。
精益管理指对设备验收、运维、检测、检修、反措执行等运检管理全过程进行精益评价,持续提升设备健康程度和运检管理水平。
分级负责指各级运检单位对管辖范围内变电设备开展精益化自评价和状态评价,上级运检部开展抽查评价和工作质量评定。
整改闭环指评价发现问题应逐条落实整改闭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35kV及以上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组合电器、隔离开关、开关柜、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避雷器、并联电容器、干式电抗器、串联补偿装置、母线及绝缘子、穿墙套管、电力电缆、消弧线圈、高频阻波器、耦合电容器、高压熔断器、中性点隔直装置、接地装置、端子箱及检修电源、站用变、站用交流电源、站用直流电源、构支架、辅助设施、土建设施、避雷针等28类设备和设施的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评价人员在现场评价工作中应高度重视人身安全,针对带电设备、启停操作中的设备、瓷质设备、充油设备、含有毒气体设备、运行异常设备及其他高风险设备或环境等应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确认无风险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开展工作,严防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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