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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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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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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20220107
为科学、合理、有序、高效开展我省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本技术导则。本导则作为露天矿山编制
“一矿一策”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的依据。本导则主要适用于露天修复矿山边坡达到稳定状态、具备覆绿条件的岩质采石坑(含采坑底面和高陡边坡)、取土深坑、渣土(弃石)坡的植被生态修复工程。边坡未稳定、需要采取技术措施(附录 1)进行处理的,本导则不进行详细论述。
一、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原则
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应坚持“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型露天矿山立地条件和当地生产、环境保护的需要采取适宜的修复措施,以森林植被修复为主要手段,选择合理的生态修复模式和修复技术,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模式
针对不同矿山开展针对性生态修复工程,并结合社会经济、自然地貌景观、区域文化背景等特点,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本着“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景则景、宜林则林、宜湿则湿、宜建则建”的原则,进行修复。
(一)露天矿山林地生态修复模式
露天矿山开采因开采区遗迹地势高、坡度大,土地贫瘠、地形地貌破损严重,不宜修复为耕地,适宜修复为园地或林地。
(二)露天矿山湿地生态修复模式
露天矿山开采形成永久性积水采石坑或取土坑的,可修复为蓄水池、坑塘等,周边要设置防护设施、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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