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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及有效防范措施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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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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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用证是开证人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种附条件的付款承诺,银行承担第-性的付款责任.这极大地减少了交易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在理论上这是-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但由于它所同有的独特性,特别,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严格相符,开证人就必须履行其付款承诺,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在信用证交易中脱节,导致信用证项下结算的这种明显局限性常为不法商人所利用,客观上也导致了信用证结算的风险性.总结起来,我国企业在进行信用证结算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信用证结算常见的风险种类(-).开证行资信状况风险根据 《跟单信用证统-惯例》第600号文书规定: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负有第-付款人的责任,这就意味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增强了支付的安全性。但是如果开征行自身的资信不好,财政上出现了问题,如在-些国家银行倒闭破产的事时有发生-征行就无法履行付款的责任,银行信用再次转变为商业信用。风险又再-次转向了出日商使其失去安全收汇的保障。

(二)、进出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政策调整所带来的风险在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方针措施发生变化时,由于贸易主体对新政策理解滞后而发生的被动对抗行为所导致的风险,会对贸易活动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同时经济危机或经济波动同样会带来结算的信用风险,(三).信用证的开立及其自身条款中存在的风险1、进口商不依据买卖合同开证信用证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致,如果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就会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甚至使出口商遭致额外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 (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 );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 ),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121商利用伪造、变造、窃取银行已用的空白格式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El商,或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恶意涂改等,骗取出口商的信任使其贸然发货;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使出口商蒙受损失;或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进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这种诈骗没有开证行的参与,称假冒信用证诈骗。

3.信用证中规定-些”软条款”.-般有开证行参与的信用证诈骗,往往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诈骗。即在信用证中加列-些特殊条款,这些条款是在-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不可执行的条款而导致开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条款,这样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撒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撒于第三者或进口商的履约行为。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实质上成为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人圈套,陷入被动。表现在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信用证,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履行或非卖方所能控制;或者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信用证交易实质;,如信用证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1:3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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