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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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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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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九九三年五月-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负贵,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修订而成。

规范组在修订规范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规范怪四章和十-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63kV、110kV变电所部分;新增的章节为并联电容器装置、二次接线、照明、远动和通信、屋内外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过电压保护及接地、土建部分等;原有蓄电池章合并入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章节中:对主变压器和电气主接线章节充实了内容深度:原规范土建部分的条文过于简略,本次作了较多的增补,增补的主要内容为变电所结构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原则、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荷载、主建筑物的建筑设计标准、建筑物的抗震构造措施、变电所的防火设计等。

本规范的土建部分,必须与按1984年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标准》GBJ69-84制订、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GBJ68-84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用。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武宁路415号),并抄送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北京六铺炕),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九九二年八月

第-章总则

第1.0.1条 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 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 变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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