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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常见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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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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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满向建设单位申请退还质别时,建设单位以在保修期间曾自行针对合同路段进行过维修为由,扣除了40%的质别,仅将剩余部分的保修金退还。
案例二 某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某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后达成协议,承包单位放弃部分结算款项,由建设单位-次性将工程尾款支付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在依约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尾款时,建设单位提出应扣除10%的款项作为质别,-年后再退还。
笔者认为,保修责任与保修金的退还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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